独立法条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对于扣押、追缴、没收的珍贵文物,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不需要估价。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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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