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对于扣押、追缴、没收的珍贵文物,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不需要估价。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