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和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对估价结论有异议的,应当由提出异议的机关自行委托估价机构重新估价。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