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和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对估价结论有异议的,应当由提出异议的机关自行委托估价机构重新估价。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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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