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价格事务所在进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时,可以向委托估价机关收取合理的估价鉴定费。估价鉴定收费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并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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