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其他涉案物品的估价,以及行政执法机关提请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对收缴、罚没、扣押物品的估价,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