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其他涉案物品的估价,以及行政执法机关提请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对收缴、罚没、扣押物品的估价,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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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