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价格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对估价工作中涉及的有关资料和情况负责保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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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