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价格事务所和鉴定人对出具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的内容分别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