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价格事务所和鉴定人对出具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的内容分别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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