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严禁估价人员虚假鉴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涉案秘密。凡违反规定,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对办理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责任人员将视情节,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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