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地(市)县(市、区)价格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估价工作的有关规定,协助上级价格部门做好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接受上级价格部门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二)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办理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委托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协助上级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进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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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