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计委对估价工作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会同同级司法机关制定本地区有关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的具体规定。 (二)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办理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委托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办理本地区内跨地(市)县,有相当难度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及复核工作;协助上级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进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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