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计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解释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基本原则。 (二)确定划分国家和地方价格部门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三)负责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全国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 (四)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委托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协调或者办理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跨部门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业务;办理疑难、重大案件涉及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