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估价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条

价格事务所对委托估价的文物、邮票、字画、贵重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应当送有关专业部门作出技术、质量鉴定后,根据其提供的有关依据,作出估价结论。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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