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章 估价的基本原则第二十条价格事务所对委托估价的文物、邮票、字画、贵重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应当送有关专业部门作出技术、质量鉴定后,根据其提供的有关依据,作出估价结论。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