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需要估价的,应当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案件移送时,应当附有《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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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