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估价的基本原则

第十九条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的基准日除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应当由委托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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