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章 估价的基本原则第十九条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的基准日除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应当由委托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