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章 估价的基本原则第十八条价格事务所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各项价格法规,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估定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价格。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