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估价的基本原则

第十八条

价格事务所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各项价格法规,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估定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价格。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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