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估价程序第十七条国家计划委员会直属价格事务所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的最终复核裁定机构。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