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估价程序第十六条接受委托的价格事务所认为必要时,在征得委托机关同意后,可以将委托事项转送上级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进行估价,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原委托估价机关。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