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估价程序

第十五条

委托机关对价格事务所出具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有异议的,可以向原估价机构要求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也可以直接委托上级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复核或者重新估价。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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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