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估价程序

第十四条

价格事务所在完成估价后,应当向委托机关出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估价范围和内容; (二)估价依据; (三)估价方法和过程要述; (四)估价结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有关材料; (六)估价工作人员签名。 价格事务所出具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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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