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估价程序

第十三条

价格事务所办理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估价工作人员共同承办,出具的估价鉴定结论,必须经过内部审议。 价格事务所估价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估价事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与该估价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估价事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公正估价的。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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