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估价程序
第十三条
价格事务所办理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估价工作人员共同承办,出具的估价鉴定结论,必须经过内部审议。 价格事务所估价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估价事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与该估价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估价事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公正估价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估价程序
价格事务所办理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估价工作人员共同承办,出具的估价鉴定结论,必须经过内部审议。 价格事务所估价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估价事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与该估价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估价事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公正估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