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估价程序

第十二条

价格事务所应当在接受估价委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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