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章 估价程序第十二条价格事务所应当在接受估价委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