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估价程序

第十一条

价格事务所估价确实需要时,可以提请委托机关协助查阅有关的帐目、文件等资料。可以向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或索取证明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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