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章 估价程序第十一条价格事务所估价确实需要时,可以提请委托机关协助查阅有关的帐目、文件等资料。可以向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或索取证明材料。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