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设置和保障
第九条
拘留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内设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收拘、管教、监控、巡视、技术、财会等民警,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公安机关可以聘用文职人员等参与、协助拘留所的综合文秘、教育培训、心理矫治、医疗卫生、监控技防、警务保障等非执法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聘用一定数量的工勤人员从事拘留所勤杂工作。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置和保障
拘留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内设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收拘、管教、监控、巡视、技术、财会等民警,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公安机关可以聘用文职人员等参与、协助拘留所的综合文秘、教育培训、心理矫治、医疗卫生、监控技防、警务保障等非执法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聘用一定数量的工勤人员从事拘留所勤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