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设置和保障

第九条

拘留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内设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收拘、管教、监控、巡视、技术、财会等民警,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公安机关可以聘用文职人员等参与、协助拘留所的综合文秘、教育培训、心理矫治、医疗卫生、监控技防、警务保障等非执法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聘用一定数量的工勤人员从事拘留所勤杂工作。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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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