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六十七条

第九章 解除拘留

第六十七条

被拘留人解除拘留出所时,拘留所民警应当对其人身和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拘留所民警在被拘留人登记表上登记被拘留人出所原因、时间及去向并签名,并录入拘留所管理信息系统。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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