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六十条

第八章 教 育

第六十条

对被拘留人的教育,可以采取集体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心理矫治、亲友规劝、社会帮教、现身说法等形式进行。 拘留所应当在被拘留人入所24小时以内进行第一次谈话教育,在解除拘留前进行一次谈话教育。 对被拘留人的集体教育每周不少于10个课时。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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