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七章 请假出所
第五十六条
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拘留所接到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申请后,应当立即提出审核意见,填写被拘留人请假出所审批表,报拘留决定机关审批。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以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 拘留决定机关批准请假出所的,拘留所发给被拘留人请假出所证明,安排被拘留人出所。 准假出所的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