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 第五十四条独立法条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第六章 通信、会见、询问第五十四条被拘留人书面明示拒绝会见的,拘留所应当同意并告知要求会见人。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