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通信、会见、询问

第五十一条

被拘留人需要打电话的,应当向民警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使用拘留所内固定电话进行通话,通话费用原则上自理。被拘留人打电话应当遵守拘留所的管理规定,一般不超过3次,每次不超过10分钟。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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