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第六章 通信、会见、询问

第五十条

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由拘留所登记、收发。发现信件内有可能夹带违禁品的,拘留所民警可以责令被拘留人当面打开信件予以安全检查。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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