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 第四十九条独立法条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第六章 通信、会见、询问第四十九条被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拘留审查、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人与他人的通信、通话、会见,应当经拘留决定机关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2个小时以内予以回复。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