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通信、会见、询问

第四十九条

被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拘留审查、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人与他人的通信、通话、会见,应当经拘留决定机关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2个小时以内予以回复。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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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