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章 管 理第三十七条拘留所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拘室安全检查每日不少于1次,由主管或者协管拘室的民警负责。安全大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由拘留所领导组织拘留所民警实施。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