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管 理

第三十七条

拘留所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拘室安全检查每日不少于1次,由主管或者协管拘室的民警负责。安全大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由拘留所领导组织拘留所民警实施。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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