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管 理
第三十六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依法对其使用警械: (一)因病出所治疗,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残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 (二)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对被拘留人使用警械,由管教民警提出,填写使用警械审批表,由拘留所所长批准。使用警械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安全危险消除或者被拘留人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警械。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管 理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依法对其使用警械: (一)因病出所治疗,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残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 (二)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对被拘留人使用警械,由管教民警提出,填写使用警械审批表,由拘留所所长批准。使用警械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安全危险消除或者被拘留人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警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