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管 理

第三十五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应当根据不同情节依法分别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一)起哄闹事,打架斗殴的; (二)殴打、体罚、虐待、欺侮他人的; (三)故意损毁拘留所财物或者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 (四)预谋或者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自残、吞食异物以及隐藏违禁品的; (五)传授违法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 (六)袭击民警及其他工作人员的; (七)违反拘留所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被拘留人的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管教民警决定并执行,并记录在被拘留人管理档案。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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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