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公安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主管本系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