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收 拘

第十九条

收拘时或者收拘后,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并通知拘留所。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