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收 拘
第十六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由医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入所健康检查表。 发现被拘留人身体有伤或者情况异常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情况说明,拘留所详细登记伤情或者异常情况,并由送拘人员和被拘留人签名确认。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收 拘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由医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入所健康检查表。 发现被拘留人身体有伤或者情况异常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情况说明,拘留所详细登记伤情或者异常情况,并由送拘人员和被拘留人签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