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收 拘

第十六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由医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入所健康检查表。 发现被拘留人身体有伤或者情况异常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情况说明,拘留所详细登记伤情或者异常情况,并由送拘人员和被拘留人签名确认。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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