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发证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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