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二十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其考核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执业。中医(专长)医师跨省执业的,须经拟执业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注册。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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