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三章 考核发证第十九条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