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十一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分别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和复审,复审合格后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应当予以公示。申请者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报名资格。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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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