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起 草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命令相抵触的事项; (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机构编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创设的事项; (三)违法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或者限制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事项; (四)超越民政部职能职权范围的事项。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起 草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命令相抵触的事项; (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机构编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创设的事项; (三)违法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或者限制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事项; (四)超越民政部职能职权范围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