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起 草

第八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内容需要,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适用主体、主要措施、施行日期等内容。 对有特定含义或者特定适用范围的术语,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中作出界定,指明其特定的、确切的含义。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