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第七条第二章 起 草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款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 规范性文件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知”、“意见”等,但不得使用“条例”、“批复”、“报告”。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