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起 草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款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 规范性文件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知”、“意见”等,但不得使用“条例”、“批复”、“报告”。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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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