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第六条第二章 起 草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由相关业务司(局)负责起草。涉及部内多个司(局)业务的,由主办司(局)负责组织相关业务司(局)起草。 制定规范性文件需要事先请示国务院同意的,应当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再起草。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