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部办公厅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部业务司(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清理等工作,并对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修改和废止提出建议;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等工作。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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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