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命令的规定,应当坚持公开、效能和权责统一原则。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