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命令的规定,应当坚持公开、效能和权责统一原则。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