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查、审议、发布、解释、清理、修改和废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