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查、审议、发布、解释、清理、修改和废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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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