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解释、清理、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2年。 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进行清理,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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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