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解释、清理、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2年。 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进行清理,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解释、清理、修改和废止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2年。 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进行清理,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