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解释、清理、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二条

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司(局)提出,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办理。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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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