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章 解释、清理、修改和废止第二十二条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司(局)提出,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办理。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