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章 解释、清理、修改和废止第二十一条规范性文件的日常清理由起草司(局)负责,集中清理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由部统一部署。 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