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解释、清理、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的日常清理由起草司(局)负责,集中清理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由部统一部署。 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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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