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民政部制定的部门规章以外的,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